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工具、物料、器材运送安全管理协议

甲方: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

乙方:

为全面贯彻落实《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》(交通运输部 2016 年第 76 令)等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及工作要求,规范工具、物料、器材进出控制区的交接流程,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、违禁品进入控制区,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。经甲乙双方协商,在航空安全保卫协议的基础上,现就共同做好工具、物料、器材进出控制器的有关事项,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,友好达成如下协议:

第一条 甲方按照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及工作要求,负责对乙方交接的工具、物料、器材实施检查、核对、登记后放行,带出时予以核销、登记。

第二条 工具、物料、器材属于或者含有易燃易爆、腐蚀性、毒害性危险品;或者工具属于纳入国家特殊管理的危险工具或者动火作业用火种;超大、超重无法通过民航安全检查设备检查的,乙方须提前在控制区特殊物品报备系统申请备案。

第三条 安全质量部负责对须备案的工具、物料、器材进行管控,并在控制区特殊物品报备系统对申报的物品进行审核。

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,在控制区特殊物品报备系统中如实填报。对审核后进入控制区的工具、物料、器材实施安保控制措施,设置专人负责,防止无关人员接触。

第五条 工具、物料、器材属于超大、超重无法通过民航安全检查设备检查时,乙方应上传公司层级的安全证明文件至控制区特殊物品报备系统。

第六条 作为随机航材运输的,乙方应在系统中上传公司层级的随机航材书面确认文件(包括随机航材的名称、数量、重量等信息);航材属于航空运输危险品的,乙方还应当提供公司层级的运输同意证明。

第七条 乙方须按原进原出的原则进出控制区,根据控制区物品的管控要求,提前在系统中申请,配合甲方做好复核和核销等工作。

第八条 乙方对控制区特殊物品报备系统中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。

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及工作要求,有权对工具、物料、器材进入控制区的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要求立即落实整改。

第十条 本协议如有修改和补充时,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后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,双方各执两份,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,有效期为三年。本协议到期后,如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,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。